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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2023年10月)
发布日期:2023-11-01 浏览次数:2626

1、国务院:增加发行国债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增加发行国债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议案。根据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此次增发的1万亿国债全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给地方使用,全部列为中央财政赤字,还本付息由中央承担,不增加地方偿还负担。增发的国债资金初步考虑在2023年安排使用5000亿元,结转2024年使用5000亿元。资金投向主要用于8个方向:

第一,用于灾后恢复重建,支持以京津冀为重点的华北地区等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能力,促进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发展恢复到灾前的水平。

第二,是以海河、松花江流域等北方地区为重点的骨干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防洪治理、南水北调防洪影响处理、大中型水库建设以及蓄滞洪区围堤建设,加快完善防洪工程体系。

第三,是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实施预警指挥工程、救援能力工程、巨灾防范工程和基层防灾工程,加强各级应急指挥部体系,提升防灾避险能力。

第四,是其他重点防洪工程。支持主要支流、中小河流、山洪沟治理和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水文基础设施、小型水库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安全监测,海堤治理,整体提升水旱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五,是灌区建设改造和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支持灌区建设改造修复、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丹江口水库水土流失治理,提高灌溉供水、排水保障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

第六,是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行动。支持构建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推动系统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第七,是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支持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灾害防治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第八,是用于东北地区和京津冀受灾地区等高标准农田建设。 

 

2、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9月28日,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9/t20230928_3909882.htm

 

3、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通信〔2023〕180号)

10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印发<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通信〔2023〕180号)。(《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共二十五条重点任务,涵盖六大方面,包括:

优化算力综合供给体系:优化算力设施建设布局、推动算力结构多元配置、促进边缘算力协同部署、推动算力标准体系建设。

提升算力高效运载能力:优化算力搞笑运载质量。强化算力接入网络能力、提升枢纽网络传输效率、探索算力协同调度机制。

强化存力高效灵活保障:加速村里技术研发应用、持续提升存储产业能力、推动存算网协同发展。

深化算力赋能行业应用:构建一体化算力服务体系、“算力+工业”、“算力+教育”、“算力+金融”、“算力+交通”、“算力+医疗”、“算力+能源”。

促进绿色低碳算力发展:提升资源利用和算力碳效水平、引导市场应用绿色低碳算力、赋能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增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强化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算力设施平稳运行。 

  附件: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3/art_fcb3aa793e674960b1c00d7e3b6ad448.html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

现行的《管理办法》制定于 2015 年,修订于 2021 年。根据债券市场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对《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强化对防假打假、募集资金、非市场化发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九章八十条,包括总则、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及交易、非公开发行及转让、发行与承销管理、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主要进行五方面修订:

一是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结合企业债券特点,完善债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2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

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四是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

五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 年修订),对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的中止情形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情形,并同步修改恢复审查的配套条款。 

  附件: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3/c7438204/content.shtml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10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八项重点任务:

加快建立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以排放核查为基础的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在产品层面有序建立国家统一推行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逐步开展产品碳足迹等碳标识认证;逐步建立碳相关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制度。

统筹协调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统筹完善现有的绿色产品、能源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制度,针对不同对象科学组合、综合运用,形成“一揽子”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

规范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加强认证机构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备案要求,加强质量评估,规范和引导认证机构自主研发面向市场、科学合理的涉碳类认证制度。 

加大创新研发力度:大力开展涉碳类认证技术研究,鼓励认证机构与产学研用等各方面紧密协作,创新研发满足市场需求的绿色低碳认证项目,增加认证制度供给。

开展认证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行业先行先试,在重点领域和成熟行业率先探索开展产品碳足迹、碳中和认证试点。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在重点领域创建一批质量认证服务行业和区域碳达峰碳中和的示范工程。

建立认证评估机制:建立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制度体系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体系建设、实施与应用效果,促进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推动认证结果采信:推动建立多层面的碳达峰碳中和认证采信机制。鼓励在集采评价时将认证结果作为评价指标项。推动绿色信贷、绿色金融等向获证企业倾斜,引导国际贸易、行业管理、市场采购、社会治理等多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

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国际交流合作,主动参与国际涉碳类认证规则和相关认证依据标准的制定与衔接工作。支持认证机构参与国际合作互认,不断增强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附件: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rzjgs/art/2023/art_260270148cbd4d31aaf2d61cc7e9818a.html

 

6、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实施我市标定地价成果的通知 

9月14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布实施我市标定地价成果的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实施。

本次标定地价公示范围为城镇基准地价定级范围内的已建成区和市级及以上开发区、示范工业园区等,土地用途分住宅、商业、商务金融、工业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共设立标准宗地509宗,其中:

住宅用地166宗,标定地价楼面地价在898-25000元/建筑平米;

商业用地115宗,标定地价楼面地价在789-11801元/建筑平米;

商务金融用地53宗,标定地价楼面地价在772-11291元/建筑平米;

工业用地104宗,标定地面价在255-1248元/平方米;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71宗(其中,机关团体、科研用地15宗;文化、体育、教育用地31宗;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用地8宗;公用设施用地17宗),标定地价地面价在138-9045元/平方米。

  附件:

https://ghhzrzy.tj.gov.cn/ywpd/tdgl_43019/djgl/202309/t20230914_6406173.html

 

7、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津规资业发〔2023〕158号) 

为落实国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文件要求,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结合本地实际发布《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津规资业发〔2023〕158号)。《通知》共制定5个部分14条具体细化措施。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约束: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规划依据;推动暂未纳入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推动符合条件既有项目改扩建审批。

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要求:缩小用地预审范围;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优化临时用地政策;

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供应制度: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

优化用海审批程序:探索实施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水域的用海备案审批改革;用海论证及专家评审先行;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一并审查;简化集中连片项目海域使用技术报告。

  附件:https://ghhzrzy.tj.gov.cn/zwgk_143/zcwj/jjzcwj/202309/t20230908_6401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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