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办科财〔2023〕22号)
EOD 模式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通过产业链延伸、组合开发、联合经营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的生态环境治理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增值反哺、统筹推进、市场化运作、一体化实施、可持续运营,以生态环境治理提升关联产业经营收益,以产业增值收益反哺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外部经济性内部化的创新性项目组织实施方式。12月27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等部门联合发布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结合EOD实施流程和核心要义,提出具体的实施要点。
找准生态环境问题,确保精准施治。选择对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支撑作用大、实施必要性强、工作基础好、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的公益性生态环境治理内容。充分衔接本地区现阶段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重点聚焦1-2个生态环境要素,切实发挥生态环境治理对产业开发的增值作用。
选好关联产业,确保增值反哺。关联产业是与生态环境治理关联性强、发展空间大、市场预期好、项目收益佳、反哺能力强的特色优势产业。关联产业收益应能够平衡项目投入,实现项目资金自平衡。在项目资金无法平衡的情况下,应优化调整项目内容,降低项目投资和成本。
选对实施主体,确保具备能力。EOD项目实施主体确定时,要特别强化项目实施主体的产业投资与运营能力。项目实施主体在做好产业运营的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政府约定的要求,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治理责任。
夯实项目要素,确保落地实施。项目涉及的用地用海、资源能源、环境权益、人才技术等要素须得到有效保障,且能够集聚到项目实施主体。统筹交通、信息、品牌等相关资源为产业发展综合赋能,提升项目增值空间。
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持续运营。建立健全项目组织实施机制,统筹协调,协同推进。强化运营保障,识别项目风险,加强风险管控。健全跟踪评估机制,加强项目监管与社会监督,确保项目生态环境效益。
坚持守正创新,确保规范实施。要严格落实项目立项、招投标、投融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资源开发、资产处置、资金使用、债务管控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EOD项目作为市场化运作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附件: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401/t20240102_1060425.html
2、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支持范围包括:
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场站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应急物流设施项目等。
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冷链集配中心项目,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
城郊大仓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城郊大仓基地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补短板设施项目建设,包括高标准公共仓储、分拨配送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附件: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401/t20240110_1363177.html
3、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号)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部署了5项重点任务:
一是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加快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明确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要求和溯源性要求等。确定拟优先制定核算规则标准的重点产品。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发布规则标准采信清单,为企业、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规则标准。
二是建设碳足迹背景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为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公共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依法合规发布细分领域背景数据库,支持国际碳足迹数据库据实更新相关背景数据。
三是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国家层面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
四是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充分发挥碳足迹管理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帮助企业查找生产和流通中的碳排放管理薄弱环节,挖掘节能降碳潜力。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的产品。
五是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互认。加强国际碳足迹方法学研究,充分发挥双多边对话机制作用,加强与国际相关方的沟通对接,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足迹核算规则和认证结果方面衔接互认。
附件: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311/t20231124_1362231.html
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自然资办发〔2023〕48号)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指南共十一章四十五条,附录包括“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和“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清单”两部分。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指南的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适用范围包括村民住宅用地;乡村产业用地;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用地;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
第二章至第七章按用地环节编排,分为规划管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建设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土地利用与供应、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乡村自然资源保护六个章节,阐述相关领域基本概念和管理规定。
第八章至第十章对宅基地用地政策、设施农业用地、增减挂钩与土地综合整治3个部分。
第十一章为法律责任,逐条列举了农村地区违法占地和破坏耕地的常见情形及处罚规定。
附件:http://gi.mnr.gov.cn/202311/t20231129_2808090.html
5、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7号)
为将城市更新要求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印发<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7号),明确将有关城市更新的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在完善城市更新支撑保障的政策工具方面,提出:
优化规划管控工具。以提升城市活力和功能集聚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导向,加强土地复合利用,确定不同情形下土地复合利用的正负面清单和比例管控要求;以加强保障民生和激励公益贡献为导向核定优化容积率;以保护文化遗产、历史风貌、山水格局和优化布局为导向,在符合更新规划单元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更新实施单元规划的建筑量可在更新规划单元内统筹布局;鼓励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城市更新需求,完善地方规划和建设技术标准。
丰富土地配置方式。对已经开展调查认定和上图入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低效用地,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利用;规范土地复合利用。
细化土地使用年限和年期。对城市更新项目重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可以重新设定出让年限。
实施差别化税费计收。可依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税的征管。
优化地价计收规则。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保障主体权益。在保障无过错方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在缴清土地价款的情况下,城市更新形成的不动产可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进行不动产登记。
附件:http://gi.mnr.gov.cn/202311/t20231121_2807223.html
6、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 )
12月5日,自然资源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制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以下简称《开发标准》),该标准自2023年11月5日施行,有效期五年。明确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
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附件:http://gk.mnr.gov.cn/zc/zxgfxwj/202312/t20231205_2808701.html
7、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规资源发〔2024〕1号))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自然资规〔2023〕7号)的新标准,1月4日,天津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印发新的《天津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包括20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严控总量”的原则,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耕地占补平衡、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科学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二是城市(城镇)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国家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示范工业园区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可根据拟安排项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三是规范了成片开发方案报批流程和审查机制。区人民政府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送市规划资源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区人民政府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规划资源局。市规划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定了本市建立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专家委员会,其组成、工作规则由市规划资源局另行制定。
附件:https://ghhzrzy.tj.gov.cn/zwgk_143/zcwj/jjzcwj/202106/t20210610_5475607.html
8、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规资业发〔2023〕199号)
近日,市规划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规资业发〔2023〕199号)。通知共分为5个部分:
一、合理规划项目布局。要求各区做好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划布局。
二、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海)分类管理。明确光伏方阵、光伏发电设施用地(特别是占用林地)的分类管理要求。
三、用地(海)审批手续办理。细化各区规划资源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前参与光伏发电项目选址选线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光伏方阵用地备案的程序,以及海上光伏项目用海手续的办理要求。
四、用地(海)监管。明确以年度变更调查和项目备案建立监管底图,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海)监管。
五、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附件:https://ghhzrzy.tj.gov.cn/zwgk_143/zcwj/jjzcwj/202311/t20231127_6465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