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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2023年5月)
发布日期:2023-05-09 浏览次数:253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294号)

4月19日,国家发改委、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残联发布《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退役军人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的建设任务、支持标准及建设标准。提出:到 2025 年,在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共同努力下,社会福利、退役军人褒扬优抚、残疾人服务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管理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员配置进一步强化,殡葬、退役军人等体制机制改革迈出新步伐。

——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方面,儿童福利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流浪救助服务、基本殡葬服务网络进一步优化,精神卫生福利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退役军人褒扬优抚服务体系方面,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或确认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建尽建;稳妥建设军人公墓,满足基本安葬需求;实现每个省(区、市)至少有1所水平较高的区域性优抚医院,提高光荣院保障水平和床位利用率。

——残疾人服务体系方面,实现每个省(区、市)都有一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设施,每个地市都有1 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或托养设施,建设若干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得到提高。


附件: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304/t20230419_1353841.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

4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共6章23条,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测算分配、预算下达、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管理。规定财政部负责审核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农业农村部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等编制和审核。此外,在具体管理事项上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予以了细化。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庄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黑土地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黑土地用养结合等综合性农机农艺措施;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等工作;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

(三)明确资金测算分配方式。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黑土地保护支出、耕地轮作休耕支出、耕地质量提升支出、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

(四)明确预算下达、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在具体管理事项上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予以了细化。


附件:http://nys.mof.gov.cn/czpjZhengCeFaBu_2_2/202304/t20230427_3881629.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58

4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做出以下四点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实施期限至2022年”修改为“实施期限至2025年”。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中的“(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修改为“(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二)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清算;(三)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四)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清算;(五)节能降碳省级试点;(六)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相关支出”。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款“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http://jjs.mof.gov.cn/zhengcefagui/202304/t20230421_3880173.htm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4号)

5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决策部署,细化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制度规定,同时系统解决关基设施安全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全面保障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

《管理办法》共6章33条,包括总则、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运营者责任义务、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关基设施管理体制。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关基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并对在全国范围运营以及其他经交通运输部评估明确由部管理的关基设施具体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关基设施具体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此外,在具体管理事项上对部省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予以了细化。

(二)建立关基设施认定机制。明确交通运输部作为关基设施认定主体,负责制定认定规则、组织认定工作,并规定了具体认定程序。

(三)压实运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关基设施全过程保护制度,要求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关基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明确规定了运营者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产品和服务采购、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以及数据保护、密码应用、保密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四)加强对关基设施风险隐患的应急处置。从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安全防范和安全事件报告等方面,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者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

(五)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一是要求交通运输部制定关基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二是通过定期开展检查检测、约谈运营单位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和政务处分等方式落实监管责任。


附件: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305/t20230506_3822075.html


5、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清洁生产推行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津发改双碳〔2023118

4月22日,市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天津市清洁生产推行工作方案(2023-2025年)》,对主要目标、推进重点领域清洁生产、推进清洁生产技术和模式创新、加强组织实施等四大方面24项目标任务进行责任分工。提出:到2025年,我市清洁生产水平全面提升。工业能效、水效较2020年大幅提升,新增节水灌溉面积9万亩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6万吨、0.04万吨、2.08万吨、0.99万吨。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100%。

 

附件:https://fzgg.tj.gov.cn/zwgk_47325/zcfg_47338/zcwjx/fgwj/202305/t20230506_6232203.html

 

6、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津发改政法〔2023〕107号)

4月20日,市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降低我市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鼓励招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的项目包括:

——施工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对上述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金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注册地省级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中被评为最高等级的投标单位。

 

附件:https://fzgg.tj.gov.cn/zwgk_47325/zcfg_47338/zcwjx/fgwj/202304/t20230420_6211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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