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
8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从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和加强组织实施等七个方面提出了24条意见。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拓宽吸引外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
(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
(三)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
(四)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
(六)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健全引资工作机制、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
附件: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8/content_6898048.htm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集中式风电场、光伏发电站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基本建立,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到2030年,风电、光伏设备全流程循环利用技术体系基本成熟,资源循环利用模式更加健全,资源循环利用能力与退役规模有效匹配,标准规范更加完善,风电、光伏产业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一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
指导意见部署了6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大力推进绿色设计。引导生产制造企业以轻量化、易拆解、易运输、易回收为目标,在产品设计生产阶段进行绿色设计。
二是建立健全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督促指导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依法承担退役设备处理责任,发电企业将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妥善处置作为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的重要内容。要求落实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国有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处理处置制度。
三是完善设备回收体系。支持光伏设备制造企业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等模式,建立分布式光伏回收体系。引导风电机组拆除后进行就地、就近、集中拆解。
四是强化资源再生利用能力。鼓励再生利用企业开展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精细化拆解和高水平再生利用,支持龙头企业针对复杂材料加快形成再生利用产业化能力。
五是稳妥推进设备再制造。稳妥推进风力发电机组、光伏组件再制造产业发展,率先发展风电设备中高值部件以及光伏逆变器等关键零部件再制造。稳妥有序探索在新能源运营维修领域应用再制造部件。
六是规范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加大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回收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
附件: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308/t20230817_1359879.html
3、天津市发改委:天津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
8月1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天津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建设新型储能电站100万千瓦。
二是加快壮大新型储能产业体系。推动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完善新型储能产业链条、提升储能系统的信息化和管控水平。
三是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开发流程、统一建设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建设运行管理。
四是完善新型储能相关支持政策。支持新能源租赁储能、完善独立储能电力市场和运行调度机制、健全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完善金融财政支持政策。
附件: https://fzgg.tj.gov.cn/zwgk_47325/zcfg_47338/zcwjx/fgwj/202308/t20230801_6367348.html
4、天津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发改督导规〔2023〕4号)
7月21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发改督导规〔2023〕4号)。办法共有六章二十四条,从项目后评价定义、项目选取、评价内容及采用方法、工作程序、成果应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明确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应已进行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三年内,重点从以下项目中遴选:
(一)对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立市、“一基地三区”建设有重大指导和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跨地区、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六)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
(七)重大社会民生项目及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八)其他需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附件: https://fzgg.tj.gov.cn/zwgk_47325/zcfg_47338/zcwjx/fgwj/202308/t20230814_6377074.html
附件: https://ghhzrzy.tj.gov.cn/zwgk_143/zcwj/jjzcwj/202308/t20230809_6373944.html
规划建设管理手续,要求对于存量建设项目改建实体分割的,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权利人应先行按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要求进行鉴定,应符合相关安全、抗震要求。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权利人持项目改建论证报告到辖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产业类项目及住宅项目还应当提交区人民政府同意分割盘活转让的意见,经审查对改变原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按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申请办理;经审查对不涉及改变原规划许可内容的,辖区规划资源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函。
不动产登记程序包括在建设项目改建实体分割完成后和未涉及建筑内部结构改建仅拆分不动产单元的非实体分割2个方面:
建设单位或权利人在建设项目改建实体分割完成后按以下程序申请不动产登记:已完成规划验收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分割项目,对于改变原规划许可内容需办理规划许可的,申请首次登记时提交改建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测绘成果等材料;对于不涉及改变原规划许可内容无需办理规划许可的,申请首次登记时提交已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测绘成果和规划意见函等材料。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后的分割项目,对于改变原规划许可内容需办理规划许可的,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改建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测绘成果等材料;对于不涉及改变原规划许可内容无需办理规划许可的,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规划意见函及测绘成果等材料。
权利人对未涉及建筑内部结构改建仅拆分不动产单元的非实体分割,按以下程序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同一权利人申请按幢、层、套(间)单元拆分的,提交规划审批图纸及测绘成果资料可按对应的幢、层、套(间)单元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因历史原因将多套房屋整体登记在同一权属证书,可依申请按套发证。对于非成套住宅项目已整体登记的,现申请按间登记发证的,应提交区政府同意分割转让有关意见。
附件: https://ghhzrzy.tj.gov.cn/zwgk_143/zcwj/jjzcwj/202308/t20230808_6372409.html
(一)坚持乡村全面振兴。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统筹谋划农村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逐步形成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乡村文化新风貌。
(二)规划统筹,城乡一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坚守耕地红线;严控新增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节约和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四)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区域的经济实力、群众工作基础及农民承受能力,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开展,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进。
(六)绿色发展、和谐共生。结合田水路林村实际情况可开展综合整治,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附件: https://ghhzrzy.tj.gov.cn/zwgk_143/tzgg/202307/t20230731_63660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