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9/t20230928_3909882.htm
提升算力高效运载能力:优化算力搞笑运载质量。强化算力接入网络能力、提升枢纽网络传输效率、探索算力协同调度机制。
强化存力高效灵活保障:加速村里技术研发应用、持续提升存储产业能力、推动存算网协同发展。
深化算力赋能行业应用:构建一体化算力服务体系、“算力+工业”、“算力+教育”、“算力+金融”、“算力+交通”、“算力+医疗”、“算力+能源”。
促进绿色低碳算力发展:提升资源利用和算力碳效水平、引导市场应用绿色低碳算力、赋能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增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强化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算力设施平稳运行。
附件: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3/art_fcb3aa793e674960b1c00d7e3b6ad448.html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
现行的《管理办法》制定于 2015 年,修订于 2021 年。根据债券市场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对《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强化对防假打假、募集资金、非市场化发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九章八十条,包括总则、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及交易、非公开发行及转让、发行与承销管理、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主要进行五方面修订:
一是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结合企业债券特点,完善债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2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
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四是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
五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 年修订),对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的中止情形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情形,并同步修改恢复审查的配套条款。
附件: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3/c7438204/content.shtml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10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八项重点任务:
加快建立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以排放核查为基础的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在产品层面有序建立国家统一推行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逐步开展产品碳足迹等碳标识认证;逐步建立碳相关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制度。
统筹协调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统筹完善现有的绿色产品、能源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制度,针对不同对象科学组合、综合运用,形成“一揽子”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
规范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加强认证机构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备案要求,加强质量评估,规范和引导认证机构自主研发面向市场、科学合理的涉碳类认证制度。
加大创新研发力度:大力开展涉碳类认证技术研究,鼓励认证机构与产学研用等各方面紧密协作,创新研发满足市场需求的绿色低碳认证项目,增加认证制度供给。
开展认证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行业先行先试,在重点领域和成熟行业率先探索开展产品碳足迹、碳中和认证试点。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在重点领域创建一批质量认证服务行业和区域碳达峰碳中和的示范工程。
建立认证评估机制:建立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制度体系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体系建设、实施与应用效果,促进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推动认证结果采信:推动建立多层面的碳达峰碳中和认证采信机制。鼓励在集采评价时将认证结果作为评价指标项。推动绿色信贷、绿色金融等向获证企业倾斜,引导国际贸易、行业管理、市场采购、社会治理等多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
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国际交流合作,主动参与国际涉碳类认证规则和相关认证依据标准的制定与衔接工作。支持认证机构参与国际合作互认,不断增强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附件:
为落实国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文件要求,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结合本地实际发布《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津规资业发〔2023〕158号)。《通知》共制定5个部分14条具体细化措施。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约束: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规划依据;推动暂未纳入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推动符合条件既有项目改扩建审批。
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要求:缩小用地预审范围;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优化临时用地政策;
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供应制度: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
优化用海审批程序:探索实施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水域的用海备案审批改革;用海论证及专家评审先行;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一并审查;简化集中连片项目海域使用技术报告。
附件:https://ghhzrzy.tj.gov.cn/zwgk_143/zcwj/jjzcwj/202309/t20230908_6401469.html